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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无锡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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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06438/2026-00081 生成日期 2025-12-24 公开日期 2026-01-08
文件编号 锡科规〔2025〕262号 效力状况 有效
发布机构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 附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无锡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无锡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研究修订了《无锡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12月24日

 

无锡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无锡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和江苏省、无锡市有关规定,结合无锡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无锡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开放共享先进创新资源的重要载体,是全国和省重点实验室的培育基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机构建设,实体化独立运作,分为企业类重点实验室、科教类重点实验室两类。实行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定期评估和稳定支持。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为:

  (一)企业类重点实验室。依托企业建设,其主要任务是面向社会和行业未来发展的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共性技术研究,获取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聚集和培养优秀人才,加强产学研合作,增强成果转化能力,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二)科教类重点实验室。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建设,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提升无锡的知识创新能力和学术影响力。

  第五条 鼓励科研创新能力强、业绩突出或关键核心技术领域急需并紧缺的人才团队依托各类创新主体,培育建设人才重点实验室,实行年度动态管理。培育成熟后,经有关程序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重点实验室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指导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

  (二)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三)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和实施方案,组织对重点实验室的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四)开展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行业、本地区重点实验室的申报组织和推荐;

  (二)负责本行业、本地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指导;

  (三)开展其他相关业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为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提供技术支撑和人员、场地、经费等必要保障,协调解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以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三)建立健全重点实验室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落实经费、科研诚信、科研伦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四)上报重点实验室年度运行报告,配合市科技局做好绩效评估工作,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管理责任;

  (五)及时报告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的重要变更事项;

  (六)配合做好其他管理工作。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九条 市科技局根据本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需要,发布申报指南。

  第十条 申请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基本条件:

  (一)定位和目标清晰,研究方向明确,研究内容具有前瞻性和特色且与名称相符合。在本领域、行业中具有国际、国内或本市先进水平和特色,能承担和完成重大科研任务,为我市产业发展提供所需的关键技术成果;

  (二)为推动科技创新赋能产业升级与区域发展,进一步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支持鼓励我市高校院所与市内创新型企业、新型研发机构联合共建实验室,支持引导我市龙头骨干企业与国内外一流高校院所联合共建实验室;

  (三)具有高水平的学科或行业带头人,以及年龄结构与知识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和技术人员队伍,固定人员20人以上;

  (四)具备良好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等实验条件,实验室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物理空间相对集中;

  (五)具备良好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条件,有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六)符合申报指南中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由依托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市科技局组织评审论证,按有关程序择优批准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符合第五条的人才重点实验室达到第十条的基本条件后,按以上程序择优批准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须在实验室全时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课题等。

  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国内外同行业及相关领域知名专家组成;人数为单数且不得少于五人,其中依托单位成员不超过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形成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经学术委员会论证确认后,由依托单位书面报市科技局。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健全人员分类管理与激励机制,健全开放、流动、竞争、协同的用人机制,设置专职秘书或科研助理岗位,专门从事重点实验室日常管理事务。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及时对外发布开放课题指南、工作动态、科研成果与年度报告等信息,成为本领域公共研究平台;积极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和交流,建立访问学者制度,吸引国内外研究人员到重点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保障科研仪器设备的高效运转,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自主研制。除涉密等原因外,重点实验室应当按照国家和江苏省、无锡市相关规定,向社会开放共享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等资源,开展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重视知识产权应用和转化,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经常性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科研伦理和保密规定。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每年提交上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包括资金投入和使用、硬件设施建设和人才团队引育、科研任务进展和成果产出情况等内容,报告将作为绩效评估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绩效评估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估的主要目的是:全面了解和检查实验室整体运行状况,促进实验室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研发条件与能力、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研究水平与贡献、开放交流、运行管理与经费使用等。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根据市重点工作需要,对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的实验室,组织开展绩效评估。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根据重点实验室的绩效评估成绩,确定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四类:“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的,依据相关政策给予经费支持。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一)绩效评估结果为“不合格”,整改后复评不合格的,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二) 不参加绩效评估或中途退出的,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优先推荐科技贡献突出、运行成效显著的重点实验室申请全国、省重点实验室。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无锡市XX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Wuxi Key Laboratory of XX”。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的依托单位应在实验室醒目处悬挂铭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月31日。原《无锡市重点实验室认定和运行管理办法(试行)》(锡科规〔2023〕22号)废止。

来源:无锡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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