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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标准的通知》一问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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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06438/2026-02480 生成日期 2026-06-29 公开日期 2026-07-02
发布机构 无锡市民政局 附件下载 下载
内容概述 《关于调整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标准的通知》一问一答

  01

  低保对象认定条件包括哪些?

  1. 无锡市户籍;

  2. 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成员因就业创业等产生的必要就业成本,按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抵扣);

  3.家庭财产(如:车船、房产、金融资产等)符合政策规定;

  4.其他相关条件。

  一级、二级重度残疾和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或患有我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认定的且符合本市医疗救助规定的门诊特殊病种的患者,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内,家庭财产(如:车船、房产、金融资产等)符合政策规定的,本人可纳入“单人保”。

  02

  特困人员的认定条件包括哪些?

  1.认定对象。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2.对于无劳动能力的认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锡市特困人员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3.对于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锡市特困人员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4.对于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锡市特困人员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特困人员;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本市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本市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本市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本市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本市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03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如何申请认定?

  1. 申请人可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提交申请。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履行相应的委托手续;

  2.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确认。

  04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申请所需材料?

  1. 申请人家庭成员和赡(扶、抚)养义务人的身份证、社会救助申请表(含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申请社会救助信用承诺);

  2. 不能通过政府间信息共享获取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相关材料;

  3.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05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哪些救助待遇?

  低保对象按照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的差额发放生活救助金,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定对象,可增发一定数额的低保金。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照料护理服务、医疗保障服务、丧葬服务、住房保障、教育保障、关爱服务。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由集中供养机构提供生活和照料护理服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按相关部门规定还可享受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援助等专项救助以及水、电、有线电视、燃气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来源:无锡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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