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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事项和依据

发布时间:2025-08-08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序号

检查主体

检查事项

设定依据

对应的行政权力事项

权力编码

权力名称

1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对单位依法履行住房公积金义务的监督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20217173000

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