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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锡财购罚决〔20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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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06438/2026-00646 生成日期 2026-02-12 公开日期 2026-02-12
发布机构 无锡市财政局 附件下载 下载
内容概述 无锡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苏东祥安防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锡财购罚决〔2026〕1号

江苏东祥安防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江苏东祥安防集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N1UKT1A

  住所(地址):无锡市锡山区嘉润公寓3#2201-220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姚建东 

  身份证号码:320830********0616

  2025年8月15日,本机关受理了无锡市锡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无锡市第六高级中学2025年物业服务外包采购项目(编号:JSZC-320200-JZCG-G2025-0110)的投诉,投诉称你公司本项目投标文件中业绩造假。本机关向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去函调取你公司投标文件,你公司投标文件中业绩有《无锡市滨湖区河埒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本机关向无锡市滨湖区河埒街道办事处送达《关于核实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真实性的函》,无锡市滨湖区河埒街道办事处回函作出的《情况说明》,证实其未与你公司签订《无锡市滨湖区河埒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本机关对你公司授权代表进行调查询问,你公司承认了提供虚假业绩合同谋取中标的事实。2025年11月20日,本机关正式立案。

  现查明:你公司在无锡市第六高级中学2025年物业服务外包采购项目(编号:JSZC-320200-JZCG-G2025-0110)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无锡市滨湖区河埒街道办事处向本机关作出的《情况说明》证实其未与你公司签订《无锡市滨湖区河埒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

  2、当事人的陈述。你公司授权代表在询问笔录过程中承认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无锡市滨湖区河埒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是虚假的。

  2026年1月29日,本机关向你公司发出了《无锡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锡财购罚告〔2026〕第1号),告知拟对你公司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时间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意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按照项目采购金额619920元的千分之五予以罚款3099.6元。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江苏银行无锡分行任一营业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刘伯温精选一码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无锡市财政局

2026年2月12日

来源:无锡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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